学院章程
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是目前湖南省唯一 一所举办全医学类高职专业的民办学校。

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2026年5月核准)

序 言

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适应湖南大健康产业和"健康湖南"战略发展迫切需要而申请设置的全日制民办医药类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将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和非营利性办学,秉承"厚德精医,仁术康民"的校训精神,坚持走内涵和特色发展之路,打造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开发+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医药健康服务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成"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医药健康类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和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简称"医药健康职院";英文名称:Changsha Vocational College of Medicine and Health, 英文缩写:CVCMH。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南横线东段6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楚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学校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长沙市人民政府,教育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管理,登记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战略属性,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专科学历职业教育为主,并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其他类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开发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重视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委派的督导专员、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办好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以培训教育为重点、成人学历教育为补充的继续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及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推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现代学徒制、定向培养、订单培养、中高职衔接、职普融通等多种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紧密对接大健康产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持续改进机制,形成面向医疗器械及健康装备制造、健康管理和服务等特色专业群,构建覆盖大健康产业链的专业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制度,推进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完成学业、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技术应用、科研攻关等,推动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举办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是湖南楚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者代表作为学校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依规推选学校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成员候选人;
(二) 作为理事会成员参与审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 作为理事会成员参与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四) 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 推荐校长人选;
(六) 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 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 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
(五) 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6〕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长沙市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把准工作定位,增强把牢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三) 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 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凝聚师生,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融合发展;
(六) 履行意识形态工作全面领导责任,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七) 在教职工考聘、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把好政治关;牵头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强化教师师德师风素养培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学校党委书记按照《湖南省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实施办法》(湘组发〔2025〕11号)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委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形成党委政治把关、理事会依法决策、行政班子照章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涉及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员队伍建设,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严格守纪律讲规矩。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负责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领导工青学等群团组织等六项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强化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深入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体系,立足新时代伟大实践,善用"大思政课",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各环节;强化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做好党建工作保障。一是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等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机构设置。同时配齐配强校级、院(系)党务工作队伍,选定专人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二是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三是落实党建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按标准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建工作室等活动阵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党建工作开展需要。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由5至7人单数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 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条 理事会讨论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全体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1/2以上全体理事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工作,代表理事会对学校办学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二)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学校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及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校规定、损害学校利益、为政不廉行为予以监管直至纠正;
(三) 参与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学校财务运行管理状况,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政策和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 对理事会、校长用人不当事宜可提出异议,并督促改进。
(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代表、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监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财务、会计或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理事会组成人员、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实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监事会会议决定应当经1/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理事会理事、校长、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长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七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业务管理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10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及以下管理工作人员、教学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定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七)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一般由校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党委会有关决定,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议事遵循"事前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和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4年1届,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主要职权,与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相协调。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 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四) 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 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六) 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励;
(七) 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项目;
(八)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人员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若干名,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4年一届,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教育工会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理事长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校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 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六) 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内设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校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院(部)、附属单位等二级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二级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学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系统的办事机构,发挥参谋、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院(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需要自行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和运行。
第五十九条 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院(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部)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院(部)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部)的专业(群)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院(部)管理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也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尽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一) 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学生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 坚持教书育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德育评价体系,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生工作全过程;
(三)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四) 健全学生守则和奖惩管理办法;
(五) 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体系,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和费用减免;
(六) 引导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社团组织,支持学生独立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七) 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俭学,对学生创新创业就业进行指导并提供信息服务;
(八) 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1-2名委员由学生担任,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护学生陈述申辩、申诉和诉讼的权利。
(十) 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人员。学员入学应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七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提高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 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指导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五) 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六)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七) 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学校荣誉、秩序和利益;
(八) 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理论培训、教学教研和社会公益活动;
(九)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聘任制度,与每一名教职工签署聘任合同。学校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职晋级、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机制,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违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解聘处理或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学校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确保与本地及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根据本校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薪酬福利制度,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教职工,提升其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提供服务,并对外出培训和学历提升给予相应奖励与补助;同时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及自主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八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和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主动征询专业人士或合法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地方、行业、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智力和人才支持。
第八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特别是城镇开展员工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培训以及新技术推广培训,主动为当地政府、社区在文化交流、文化娱乐、文明乡镇和文明社区建设等方面提供环境、场地、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动邀请当地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来校讲学。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情况,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聘请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出资,根据国家政策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国家政策性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八条 学校遵循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统一计划、分级预算、使用申报、流程审批"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公开及财务审计监察等制度,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九十条 学校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校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严格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内部审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同时按政策法规及标准向受教育者收(退)费,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所收费用依法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九十二条 学校要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需履行严格的报告、审查、回避及内部公示程序,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学校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审计机构的检查与审计。
第九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出资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个人投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社会或个人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资产、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资产性质:
(一) 举办者投入的全部资金、所有办学收入归学校所有,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员工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 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学校资产不得侵占、转移或挪作他用。
第九十五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职责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使学校资产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体系,引入竞争机制和服务评估机制,为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十八条 学校健全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平安和谐稳定,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九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二条 学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实现办学目的,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O三条 学校终止时,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O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理事长召集理事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组织清算;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时,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
第一百O五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清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核发教职工工资、课时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四) 清偿前述财产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训:厚德精医 仁术康民。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徽:
校徽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旗:
校旗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审定公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7月16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成立由理事长和党委书记参加的工作专班,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理事会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或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启动修订程序。修订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经公示、论证、审议等程序后形成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一)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
(二) 学校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三)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制订、修改和完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载事项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不一致的,应当依法依规启动章程修订程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在获得核准后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布。
——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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